杨凌示范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7/4/11  浏览次数: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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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杨凌示范区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是全示范区的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陕西省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简称为:示范区青企协;英文译名为:
Yangling  demonstration  zone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YLYEA。
第三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杨凌。
第四条 本会宗旨:协会倡导“德宽有为,创新图强”的青年企业家精神,以推动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团结、凝聚、培养广大优秀企业家为中心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促进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服务。协会旨在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引导和带领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杨凌和四个杨凌的伟大实践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扩大青年企业家的社会影响力;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扩大青年企业家的交流范围;帮助青年企业家了解相关政策、法律、信息,为青年企业家开展经济协作及技术成果推广提供服务;
(三)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企业家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协作;
(四)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城市及港澳台地区青年企业家进行友好交流,加强与国外有关团体进行友好交流,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参加外出考察、研修、学习;邀请、接待国内外有关青年团体来访,吸收先进管理方法;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为青年企业家培养、推荐各种专业人才,指导各市县级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工作;
(七)为青年企业家提供融资、项目包装、电子商务及物联网等服务。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杨凌示范区工委。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二)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热心协会工作,愿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在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示范区内及长期在示范区工作的外省青年企业家;或者在外省的,愿意为家乡发展做贡献的杨凌籍青年企业家,包括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二级法人单位企业经营管理者;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管理者;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的。
第九条 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关联度较高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士可邀请为杨凌示范区青年企业家协会顾问及特邀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
(二)推荐。各级团委、青企协和青企协秘书处及理事会成员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三)考核。申请人所在企业须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递交示范区团工委或青企协、青企协秘书处考核;
(四)审批。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五)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凡上一届的会员须重新填表,交纳会费,办理会员证。如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接受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级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团体会员的会长、秘书长分别担任本会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时,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可按要求推荐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声誉;
(四)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须事先与本会秘书处协商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六)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年龄超过45周岁即自动退会,成为协会荣誉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批确认。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故两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等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研究,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示范区团工委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领导工作。
(一)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五)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增补比例不得超过20%;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领导青企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青企协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专家团组成,由会长主持,秘书处召集而召开。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增补特邀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吸收团体会员;
(六) 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 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安排;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根据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要求,按照会员大会和会长对年度工作的思路,负责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撰写协会工作的年度总结;
(三)负责本协会与国内外相关协会、企业的交往、交流。
(四)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相关服务;
(五)负责编辑出版会刊,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丰富和提高协会的宣传力度和内容质量。
(六)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七)管理经费收支;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闭会期间,协会增补理事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示范区团工委审批,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为示范区青企协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在担任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并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的,劝其辞去副会长职务。上述事项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报示范区团工委研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处理结果由协会秘书处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若干名,人选由本会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专业委员会围绕协会中心任务,根据会员需要开展工作。
第四章 会徽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统一要求,本会的会徽为奋飞的海鸥环抱着两颗闪光的金星,海鸥的翅膀形成象征企业的齿轮,寓意本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青年企业家之星”和“企业之星”。会徽的整个造型由“青企协”三个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QQX”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及区级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在召开大会、举办重要活动时必须悬挂会徽。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徽。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会徽。
第三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佩戴的会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五章财务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杨凌示范区青企协经费来源:
(一)捐赠;(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每年会费500元,协会实行级差会费制度,理事级差会费1000元,常务理事级差会费3000元,副会长级差会费6000元,会长级差会费10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示范区内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可以在本章程的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协会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杨凌示范区青企协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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